2008年:關于重視農村生活用水安全
一、關于我國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問題
據資料顯示,自2000年—2007年,我國湖南、江蘇、遼寧、安徽、江西等許多地區都曾發生嚴重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且大多發生在農村,造成當地人民群眾生活飲水困難,甚至危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此,黨和國家及各級政府都給予了高度重視,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和完善。但目前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形勢仍較為嚴峻。據衛生部2008年2月18日新聞發布會透露:經全國愛衛會、衛生部聯合調查表明,我國農村飲用水和環境衛生狀況,雖在整體上有了明顯改善,但與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尚不適應,與廣大農民改善健康狀況,提高生活質量的迫切需求仍有一定差距。此次調查水樣中未達到基本衛生安全的超標率是44.36%,集中式供水超標率為40.83%(其中近3年中央投資建設的水廠超標率為38.99%),分散式供水超標率為47.73%,而集中式供水中有消毒設備的僅占29.18%。
近幾年,我在政協工作中也針對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問題,在江西、湖南、安徽、廣西、遼寧等地進行了一些調研。在調研中感到,這些地區農村以前的生活飲用水質量是相對較好的,但隨著當地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城鎮規模的擴大和工業化發展的進程,確實存在農村水資源污染等比較嚴重的環境保護問題。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普遍缺乏生活飲用水安全意識,更缺乏,甚至沒有生活飲用水的安全保護手段與條件,因而極易釀成生活飲用水安全事故的發生。通過調研認為,造成生活飲用水安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情況較為復雜,既有工業污、廢水排放造成的地上、地下生活飲用水源的污染問題,也有對生活飲用水及水源的監測、監控等問題。
我國的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60%左右,而生活飲用水是千家萬戶每日每時必不可缺的,最基本的生活要素。因此,生活飲用水安全不但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身體健康,也關系到全社會的經濟發展和政治穩定。所以,各級政府和全社會應該從法律法規建設、農村生活供水設施建設及管理等方面重視與關注農村生活飲用水的安全問題。建議:
1、完善生活飲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規建設
我國目前有關生活飲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規分散在環境、衛生、建設等法律法規中,因此,存在各法律法規之間內容不配套、標準不統一、特別是涵蓋范圍不全面、法律規定不具體等問題,進而影響到地方政府有關生活飲用水安全法律法規的規范化制定。比如,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僅在第33條、34條對飲用水的水源保護作了規定。再如,由建設部、衛生部頒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主要立法目的明顯針對城鎮地區且局限于傳染病防治范圍。又如水源標準,目前頒發施行的有環保部門制定的、建設部門制定的、衛生部門制定的多種法規性文件,且存在明顯矛盾。由于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在執法主體上也是各行其是,造成執法隨意性較大,法律解釋不一致,執行中無所適從。
為此,應考慮制定統一的生活飲用水安全法及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國家立法,理順生活飲用水安全保障管理體系、管理機制和管理職能,明確生活飲用水(特別是農村地區生活飲用水)標準,明確行政指導規定,明確監測、監督、監管規定、明確執法主體,明確公民依法維護相關權益的規定等;
2、完善農村生活飲用水監測、監管
近年來,在黨和國家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戰略指引下,國家和各級政府在農村供水設施建設方面投入了巨大力量,取得了顯著成效。但農村生活飲用水監測、監管仍是一個比較薄弱的環節,急待從法律法規、實施組織等各方面予以完善。在近幾年發生的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有許多都與缺乏監測、監管有關。說明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不僅僅是供水設施建設的問題,其后的監測、監管同樣重要。因此,農村生活供水工程建設應與監測、監管并重,應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飲用水監測、監管的組織、體系、機制,才能有效保障農村生活飲用水的安全。